【改革體育協會、捍衛選手權益】
今早在黨團與徐永明委員一起舉辦體育團體法的記者會。在今年里約奧運前後,謝淑薇退賽事件、戴資穎罰款事件、射擊國手林怡君退出國家隊,體協的問題更成為大眾關注的焦點,時代力量也不斷地收到相關的陳情。台灣的國民體育法年久失修,人民團體法又對單項協會無法完善地規範,使得體育署管不到、人民也無從監督。因此,時代力量將體育團體單獨立法規範,使協會運作透明、公正,並且有效落實國家體育政策、保障選手權益,希望此法能盡速付委討論,打造台灣更好的體育環境。
時力體育團體法特色:
.體育團體幹部專業化、會員資格擴大
.體育團體需登記為公益社團法人,需設公益理、監事
.體育團體需遵守親等迴避、職權利害關係人迴避原則
.現任民選首長、政務官及民意代表不得擔任體育團體理監事
.國家代表隊選訓公平、公正、公開、專業
.國家代表隊選手、教練及職員於培訓及參賽期間之保險保障
.中央主管機關設立獨立體育仲裁機制
.體育團體財務公開透明,並加入評鑑考核制度
.體育署針對缺失體育團體,需停止獎勵、補助至其改善為止